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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东莞市测绘地理信息协会 发表日期:2020-08-25 字体大小: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职称申报点,各高校、技工院校,广东华中科技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广东省智能机器人研究院、电子科技大学广东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的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

  (一)我市已组建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由本市受理并负责评审(附件1)。其中,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另行通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局另行通知;建筑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通知;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和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通知;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通知。

  (二)单位自主评审的,申报材料由单位受理并负责评审。评审工作由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推进。

  (三)我市未组建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由我市审核同意后,委托省对口评委会评审。具体要求见省有关评委会通知。

  二、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我市各评委会受理网上申报材料时间从2020825日起至2020925日截止,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01010日。

  (二)评审时间

  我市各评委会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1月中下旬完成。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对于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我省正在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4个系列,评审时间另行通知,待省出台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等11个系列职称,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件2)。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评审通知为准。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四类(取得博士学位的除外)或以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我市中级职称。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附件3)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视为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视为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视为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申报由我市各评委会评审职称的,由我局联合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名单。承接评审权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可自主确定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并报我局备案。答辩主要围绕申报人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和论文开展,答辩时间约每人10分钟。评委会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至少3天同时以电话及手机短信两种方式通知答辩人员。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申报途径

  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并规定程序(附件4、附件5)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才,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报送;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职称申报点(附件6)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附件7)。有条件的评委会,可探索对学历、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称申报点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申报点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我局将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不符合评审条件;②没有使用规定表格;③不符合填写规范;④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⑤未按规定进行公示;⑥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评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其中,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我局备案。

  (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职称申报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镇(街)、本行业和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我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东莞辖区内的工作单位,其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原则上由我局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其他

  (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http://dghrss.dg.gov.cn/attachment/0/28/28549/3238753.pdf)的精神,自今年9月1月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改为由用人单位考核评议通过后报职称评委会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委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证。对来粤前在省外或中央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应按要求在我省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二)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三)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五)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申报评审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六)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我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试点,由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受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和疫情影响,部分专业尚未完成贯通评价工作。2020年度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相关试点,具体要求见各评委会通知。

  (七)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政策,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八)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费每人280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1. 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2. 国家及省职称标准条件文件出台情况

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

4. 市评职称申报流程

5. 送省评职称申报流程

6. 我市职称评审申报点一览表

7. 申报材料清单

8. 关于2020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东人社发〔2020〕49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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